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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 2024 年开始适用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但其实专利费用基本没有变化,因此这里只是对以往的文章的一些引用的出处的增补。
主要也是我自己不放心,所以间隔一段时间会确认一下官方最新公布的收费详情及收费办法。
截止 2024 年 1 月 27 日,更新两个官方最新发布的收费详情地址。
2024 最新的缴费官方指南
通过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进入到 收费标准 下载详细的官费标准,不过该份标准没有关于费减的部分信息。公众号无法外链,可以到后台发送官费收费标准
,获得官方下载地址。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办事服务进入下载的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缴费服务指南。该份内容比较详细,包括如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缴费、专利、PCT 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官费及对应减缓的费用。还是同样通过公众号无法外链,可以到后台发送官费缴费服务指南
,获得官方下载地址。
同时,我这里也备份了两份文件,也可以尝试直接点击下载:
👉专利收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费标准.pdf
👉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缴费.pdf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标准
转载自 👉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更新时间:2023 年 8 月
关于外观设计 10-15 年的年费出处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外观设计专利年费、单独指定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内部分(人民币:元) | |||
---|---|---|---|
费用种类 | 全额 | 一个申请人减费后应缴 | 两个及以上申请人减费后应激 |
(一)申请费 | |||
1.发明专利 | 900 | 135 | 270 |
2.实用新型专利 | 500 | 75 | 150 |
3.外观设计专利 | 500 | 75 | 150 |
(二)申请附加费 | |||
1.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 11 项起每项加收 | 150 | 不予减缴 | 不予减缴 |
2.说明书附加费从第 31 页起每页加收 | 50 | 不予减缴 | 不予减缴 |
从 301 页起每页加收 | 100 | 不予减缴 | 不予减缴 |
(三)发明专利公布印刷费 | 50 | 不予减缴 | 不予减缴 |
(四)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 80 | 不予减缴 | 不予减缴 |
(五)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 2500 | 375 | 750 |
(六)复审费 | |||
1.发明专利 | 1000 | 150 | 300 |
2.实用新型专利 | 300 | 45 | 90 |
3.外观设计专利 | 300 | 45 | 90 |
(七)年费 | |||
1. 发明专利 | |||
1-3 年 (每年) | 900 | 135 | 270 |
4-6 年(每年) | 1200 | 180 | 360 |
7-9 年(每年) | 2000 | 300 | 600 |
10-12 年(每年) | 4000 | 600 | 1200 |
13-15 年(每年) | 6000 | 900 | 1800 |
16-20 年(每年) | 8000 | ||
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 |||
1-3 年(每年) | 600 | 90 | 180 |
4-5 年(每年) | 900 | 135 | 270 |
6-8 年(每年) | 1200 | 180 | 360 |
9-10 年(每年) | 2000 | 300 | 600 |
2.1 外观设计专利 10-15(每年) | 3000 | 不予减缓 | 不予减缓 |
(八)年费滞纳金 | |||
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 1 个月, 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 5%。 | |||
(九)恢复权利请求费 | 1000 | 不予减缴 | 不予减缴 |
(十)延长期限请求费 | |||
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 300 | 不予减缴 | 不予减缴 |
2. 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每月) | 2000 | 不予减缴 | 不予减缴 |
(十一)著录事项变更费 | |||
1. 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 200 | 不予减缴 | 不予减缴 |
(十二)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 |||
1. 实用新型专利 | 2400 | 不予减缴 | 不予减缴 |
2. 外观设计专利 | 2400 | 不予减缴 | 不予减缴 |
(十三)无效宣告请求费 | |||
1. 发明专利权 | 3000 | 不予减缴 | 不予减缴 |
2. 实用新型专利权 | 1500 | 不予减缴 | 不予减缴 |
3. 外观设计专利权 | 1500 | 不予减缴 | 不予减缴 |
(十四)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每份) | 30 | 不予减缴 | 不予减缴 |
注:
- 申请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自授权当年起 10 年内的年费、复审费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一个申请人 85%,两个及以上申请人 70%进行减缴。
- 费用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 号)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 号)执行,如费用标准调整,以新标准为准。
- 专利收费价格监督电话:12358
正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