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了!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期限补偿竟然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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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了!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期限补偿竟然是这样的

24 年龙年至,龙年 1 月 20 日《专利法实施细则》正式施行,此时正逢 2016-2018 年大批量发明专利授权,但是有些专利是可以申请期限补偿的,白白丧失这部分权利,岂不可惜?于是研究了一下,出此文章,势必要将“失去”的统统拿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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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期限补偿

期限补偿均针对发明专利,可以理解分为一般发明期限补偿和药品发明期限补偿,业界认为分别是对应的美国专利法的 PTA 和 PTE ,具体都在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般发明期限补偿(PTA)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药品专利期限补偿(PTE)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由于药品补偿期限涉及文件较多,并不具有普适性,因此下文仅以一般发明期限补偿为讨论对象。

谁可以提出补偿

是屏幕前的你?还是公司的老板?亦或是隔壁的老王(手动滑稽)?

提出补偿首先得资格审查

即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 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废话😀)
    • 有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机构提出
    • 无代理机构的由代表人提出
  2. 非一案双申发明专利
  3. 自申请日起满 4 年授权
  4. 自实审请求之日起满 3 年授权
  5. 授权公告之日 3 个月内提出
  6. 缴纳相应的费用

    仅新审查指南中提出,截止今日(2024-01-21),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最新的费用信息(2023-12-29)并未公开相关的费用为多少😅

补偿期限的确定

向天再借五百年可行吗~

显然不可行😅

根据 2024 版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 2.2 的规定:

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补偿期限按照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计算,该实际天数是指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之日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合理延迟的天数和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

对于国际申请和分案申请,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是指自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或分案申请递交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合理延迟的天数和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

实质审查请求之日是指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 35 条第 1 款规定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13 条规定足额缴纳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之日。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之日早于专利法第 34 条所称公布之日的,专利法第 42 条第 2 款所称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应当自该公布日起计算。

注意上述实质审查之日,按审查指南的表述,并非之前猜测的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的发文日,而是提交实审请求和缴纳实审费两个之中较后的日期。对于大部分的发明申请,代理机构一般操作是在申请之时就提交实审请求并缴纳足额的实审费,因此此时所述的实质审查之日直接是发明的公布日

合理延迟

根据 2024 版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 2.2.1 的规定:

以下情形引起的延迟属于授权过程中的合理延迟: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66 条规定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复审程序、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03 条规定的中止程序、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04 条规定的保全措施、其他合理情形如行政诉讼程序等。

  •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66 条
  • 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03 条
  •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有关程序。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04 条

注意此处关于复审的部分,按文字表述的理解是:只有在复审时修改了专利文件才会将复审时间算作合理的延迟。如果真是这样,专利局还是非常的良心的。

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

根据 2024 版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 2.2.2 的规定:

(1)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局发出的通知引起的延迟,延迟的天数为期限届满日起至实际提交答复之日止。
(2)申请延迟审查的,延迟的天数为实际延迟审查的天数。
(3)援引加入引起的延迟,延迟的天数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45 条引起的延迟天数。
(4)请求恢复权利引起的延迟,延迟的天数为从原期限届满日起至同意恢复的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发文日止。能证明该延迟是由专利局造成的除外。
(5)自优先权日起 30 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国际申请,申请人未要求提前处理引起的延迟,延迟的天数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至自优先权日起满 30 个月之日止。

没看懂?来点贴心简单的补偿实例

老王有一份专利:20171 XXXXXXX 9

关键节点具体日期
申请日2017-12-29
实审请求2017-12-29
实审费缴纳2018-01-08
公开日=实审之日2018-04-20
进入实审2018-05-04
实审之日+3 年2021-04-20
申请日+4年2021-12-29
第一次审查意见2023-03-01
经过两次答复公告授权2023-12-01

中间未经延迟请求,恢复或复审等程序。

根据上述规则计算以较晚的申请日+4 年与公告授权之日之间比较(2023-12-01)-(2021-12-29)=702 天

那么老王在 2024 年 3 月 1 日之前提交 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该能享受到上述减缓。

实务中不确定的问题。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

应当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请求,并且缴纳相应费用。

前文已经提到了,并未查到国知局公开对于补偿期限相关的费用如何缴纳。
同时,还有一个隐含的问题,对于如前距离说明的专利,补偿的 702 天将近两年,这两年的时间是加在保护期的开始阶段还是保护期的末尾阶段将关系到年费的变化。
另一方面,由于补偿期限的单位为天,如果经计算得到补偿的天数为 370 天,则最后 5 天的保护费用应该按年计算还是按天计算,也是一个问题。

有趣的是,专利法 2020 年修改之后在 2021 年 6 月 1 日开始实施,也即 2021 年 6 月 1 日之后即可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而根据国知局网站上公开的相关内容(专利权期限补偿 (cnipa.gov.cn)国家知识产权局 热点回应 2023年4月留言回复: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cnipa.gov.cn))来看,在 2024 年 1 月 20 日之前的所有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均未被审查?

最后,关于期限补偿请求条件及方法已经逐一列出,欢迎一键点赞关注+留言讨论。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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