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师-解析小米回应余承东质疑的更多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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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强势回应,余大嘴被怼。作为一个专利代理师,又是机械设计背景,还对手机有一点感兴趣,从专利的角度分析一下对应的情况。
查了一下小米提到的三份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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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小米发言人微博

大概的内容如下:
龙骨转轴:CN 212297248 U
双旋水滴铰链:CN 112995368 A
余承东先生所属公司三级杆组专利:CN 116074415 A
三个专利网上也都有了,查询的方法通过申请人,申请日,以及公开日基本可以对应。相同申请日的专利由于审查时间的不同,公开日期也相同几率较低,因此根据公开的信息确定对应的专利还是比较容易的,不太会出错。

龙骨转轴

真名:铰链、显示模组及终端设备
专利文件全篇没有提到所谓“龙骨”,倒是出现了一次“水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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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极杆组,5 构件 7 低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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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 CN 212297248 U-附图 2

  1. 三级杆组指的是上图 201、202、203 三个组件。
  2. 5 构件指的是上图 100、(201-208)、300、400、500
  3. 7 低副指的是 100 和 201 之间的配合、201 和 202 之间的配合、202 和 203 之间的配合、203 和 300 之间配合、300 和 400 之间的配合、400 和 201 之间的配合、400 和 202 之间的配合。

双旋水滴铰链专利

真名:一种铰链和移动终端
专利全篇出现了两次“水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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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杆组,3 构件 4 低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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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 CN 112995368 A -附图 12

  1. 二级杆组指的是 122 、121 两个组件
  2. 3 构件(?)就不太合理了,按照小米分配自己的技术方案的方法,11、(122,121),123……后续对应不下去了。
  3. 4 低副,由于无法确定所谓的 3 构件,所以也较难确定 4 低副,猜测为 122 与 112 之间的配合,122 与 121 之间的配合,121 与 123 之间的配合,123 与 112 之间的配合。

余承东先生所属公司三级杆组专利

真名:折叠机构以及折叠式电子设备
专利全文提到多次 9 次“水滴”。不再一一截图。

三极杆组,5 构件 6 低副 2 高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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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 CN 116074415 A-附图 5 a

  1. 三极杆组指的是 233 A、234 A、22 A 三个组件。
  2. 猜测 5 构件指的是 10、20、21、22、40
  3. 6 低副设置的方式与“龙骨”相近,但是 2 高副是真的不理解。

一些疑问

仔细看了小米的声明,大致研究了三个专利有以下的一些疑问。

  1. 声明中“龙骨”打引号,“双旋转水滴”却没有打引号。两个名称实际都是宣传用语,但区别对待了。是否是因为小米自己也知道有所理亏。
  2. 从技术方案的角度来说,折叠屏转轴的技术大多都是为了形成柔性屏幕折叠处的“水滴状”的容纳空间,而且基本无法避免使用所谓的双旋转技术,不管是对称设置的双旋转还是一边至少两个齿轮的啮合。在此基础上显然余承东先生所属公司占了先机。
  3. 小米的“龙骨”光看技术方案很难猜测出是指什么某个部位还是说整体的形状,猜测其比较有创新点的 400 结构?
  4. 三个专利技术特点的总结,似乎并不是按专利技术方案的比对方式,以相同手段、功能和技术效果三个方面来总结的,而是根据描述的方式甚至更直白一点按照附图标记的数字来总结的。
  5. 三个专利结构优势的总结,似乎完全脱离了专利文献的对比。这倒是有点专利撰写的风格。但涉及第三个专利时又直接使用了“未量产”来描述,有一点纯纯的贬低的意思。

一些看法

  1. 要说完全不同,说实话不敢苟同
  2. 小米准确的公开了申请日和公开日,却不公开对应的专利(申请)号,是为了给自己留一点余地?毕竟专利那么多,就算经过实际拆解,找到了对应的专利,也无法保证可能还有申请日更早的专利被漏检。到底所谓的“双旋水滴铰链”的技术方案涉及多少个专利并没有被第一方自己明确认证过。
  3. 小米所采用的实用+发明同时申请的方式,相对来说也显得底气不足,这种方式可以先占坑,也可以在发明被驳回的情况下,依然通过实用新型来保护技术方案。这是否说明了,小米对技术方案可能因创造性不高而被驳回发明申请。
  4. 余承东先生所属公司采用的发明单独申请方式,显然比小米的双申看起来对发明授权更加有信心。该申请在申请后 18 个月后公开,则可看做是一种技术储备的方式。发明申请后可以选择提前公开,也可以按法律规定在 18 个月后公开,而公开又是发明进入实质审查的必经程序,从这个角度来看,该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对该专利授权有信心,且还不急于得到专利授权,高下立判。
  5. 所谓抄袭,仅以 CN 112995368 B(双旋水滴铰链)的专利文件来看,其权利要求 1 不但描述了结构关系,还描述了详细的运动过程,虽然采用了非限定的“第一、第二”等描述方式,但由于结构关系确定,运动过程也确定,保护范围并不大。因此以小米的技术实力,想要侵权都难。这或许也是余承东先生仅“口嗨”的原因。
  6. 站在专利代理师的角度来说,从上述三份专利说明书来看,余承东先生所属公司的专利申请文件明显优于小米公司的专利文件。

最后,不管怎么说,在小米和华为之间,我还是站小米的,虽然小米现在的解锁机制有点恶心,但起码还解锁!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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