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最高法知行终1001号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判决深度解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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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最高法知行终1001号 专利无效行政判决深度解读】

判决要点速览:
本案是一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的终审判决。核心争议在于:一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销售7年之久的热水机组实物(证据14),能否作为现有技术否定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尤其是在无效请求人的法定代表人曾是专利权人的前员工、并长期负责该热水机组售后维护的特殊背景下。

国家知识产权局采信该证据,宣告专利无效。一审法院以证据链不完整、存在利害关系为由,撤销了无效决定。最高法院在二审中虽然指出一审判决在某些事实认定上存在瑕疵,但最终认可了其核心逻辑:由于无效请求人与作为证据的实物之间存在重大利害关系(有机会、有动机进行改动),证明该实物结构未曾改变的举证责任,应由无效请求人承担。 因其未能完成此项举证责任,最高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专利权暂时有效。

一、诉讼参与人定位、指代声明与案件可视化分析

1.1 角色对照表与精细化定义:

  •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 沈阳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本报告指代为:【专利权人】
  •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 – 沈阳某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 本报告指代为:【无效请求人】
  • [上诉人/一审被告]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本报告指代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 [案外人] –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某浴池 –> 本报告指代为:【产品使用者/某浴池】
  • [关键人物] – 曹某某 (【无效请求人】法定代表人,曾为【专利权人】员工) –> 本报告指代为:【关键人物曹某某】

1.2 指代声明:

为使报告清晰易读,避免因诉讼程序变化导致的称谓(如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告、被告等)混淆,本报告在完成上述角色定位后,后续所有分析内容及图示将统一采用各方精细化的【实质角色】进行指代说明。

1.3 案件脉络及关系图示:

  • 1.3.1 案件关键节点时间线与期间图:


timeline

    title 案件关键节点与周期分析

    section 专利申请前事件

        2014-07-15: 【专利权人】与<br>【产品使用者/某浴池】<br>签订销售合同

        2014-07-21 : 涉案产品<br>(HCRB(A)-Y48)<br>出厂

    section 专利申请与授权

        2015-02-12 : 涉案专利申请日

        2015-07-08 : 专利授权公告: 距申请日约5个月

    section 无效程序

        2021-09-03 : 【无效请求人】<br>对涉案产品公证取证: 距销售7年1个月

        2022-01-24 : 【无效请求人】<br>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距申请日约7年

        2022-07-22 : 【国家知识产权局】<br>作出无效决定: 历时约6个月

    section 行政一审

        2022-08-25 : 【专利权人】<br>提起一审行政诉讼: 距做出无效决定34天

        2023-05-18 : 【一审法院】<br>判决撤销无效决定: 历时约9个月

    section 行政二审

        2023-11-09 : 【无效请求人】<br>【国家知识产权局】<br>提起上诉: 距一审判决约6个月

        2025-07-24 : 【最高法院】<br>作出终审判决: 历时1年8个月

【(2023)最高法知行终1001号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判决深度解读报告】

  • 1.3.2 各方实体法律关系图:
graph TD
    subgraph "历史关系 (专利申请前)"
        A1["【专利权人】"] -- "销售产品HCRB(A)-Y48" --> B["【产品使用者/某浴池】"];
        C["【关键人物曹某某】<br>(时为专利权人员工)"] -- "作为销售代表<br>并提供长期售后服务" --> B;
        A1 -- "雇佣关系" --> C;
    end
    
    subgraph "无效程序关系 (专利申请后)"
        C -- "成为法定代表人" --> D["【无效请求人】"];
        D -- "提起无效宣告" --> A1;
        D -- "委托公证取证" --> B;
        B -- "作为证据来源<br>(证据14)" --> D;
    end

    style C fill:#f9f,stroke:#333,stroke-width:2px
    style B fill:#lightyellow

【(2023)最高法知行终1001号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判决深度解读报告】

  • 1.3.3 诉讼程序与策略流程图:
flowchart TD
    subgraph S1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无效阶段)"]
        A1["【无效请求人】<br>提起无效请求<br>2022.1.24"] --> A2["【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7397号决定<br><b>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b><br>2022.7.22"];
    end

    subgraph S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一审)"]
        B1["【专利权人】不服<br>提起行政诉讼<br>2022.8.25"] --> B2["一审开庭审理"];
        B2 --> B3["一审判决<br><b>撤销无效决定,发回重审</b><br>2023.5.18"];
    end

    subgraph S3 ["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
        C1["【无效请求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br>提起上诉<br>2023.11.9"] --> C2["二审开庭审理"];
        C2 --> C3["终审判决<br><b>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br>2025.7.24"];
    end

    A2 -- "【专利权人】不服决定" --> B1;
    B3 -- "【无效请求人】等不服判决" --> 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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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核心事实与程序背景

2.1 涉案专利信息:

  • 专利类型: 实用新型
  • 专利号: 201520100901.8
  • 名称: 浴池热能循环利用专用热水机组
  • 申请日: 2015年2月12日

2.2 核心事实背景:

  1. 销售在前: 2014年7月,【专利权人】向【产品使用者/某浴池】销售了2台型号为HCRB(A)-Y48的热水机组,该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
  2. 关键人物: 当时代表【专利权人】签订销售合同并在此后长期负责该设备售后服务的员工,正是【关键人物曹某某】。
  3. 身份转变: 多年后,【关键人物曹某某】成为【无效请求人】的法定代表人。
  4. 公证取证: 2021年9月,【无效请求人】(由【关键人物曹某某】申请)对【产品使用者/某浴池】处已使用了7年多的上述热水机组进行公证取证(形成证据14),并以此作为证据主张涉案专利因销售在先而已被公开,不具备新颖性。

2.3 程序脉络与期间概要:

  • 无效阶段 (历时约6个月): 【国家知识产权局】采信了证据14,认为【无效请求人】已完成初步举证,而【专利权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产品被改造,因此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 一审阶段 (历时约9个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鉴于【关键人物曹某某】的双重身份和与证据的密切联系,以及证人证言的矛盾,证据14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7年后仍保持初始状态。因此,一审法院撤销了无效决定,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审。
  • 二审阶段 (历时约1年8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4 各方核心诉辩交锋:

  • 【无效请求人】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主张:销售事实清楚,【专利权人】作为制造商,最了解产品原始结构,应由其承担证明“产品被改造过”的举证责任。
    • 理由:设备的日常维护(如更换生料带、涂防锈漆)不影响核心技术方案,不能算作结构改造。
  • 【专利权人】:
    • 主张:证据14已被“污染”,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由【无效请求人】承担证明“产品未被改造过”的举证责任。
    • 理由:【关键人物曹某某】既是无效请求的发起人,又是唯一能长期接触并维护该设备的人,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其有机会、有动机、有能力对设备进行改造以使其符合专利权利要求。

三、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唯一争议焦点是: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即证据14中的浴池专用热水机组是否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这实质上转化为一个核心法律问题:在现有证据显示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证据14的证明力以及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四、核心裁判要旨/法律原则精髓提炼

  • [举证责任分配的例外规则]: 一般情况下,主张使用/销售公开的一方完成初步举证后,证明产品结构被改变的责任可能转移给作为制造者的专利权人。但是,当无效请求人(或其关键人员)与作为证据的实物产品存在长期、可控的接触,从而产生重大利害关系和证据“被污染”的风险时,该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不适用。
  • [重大利害关系下的举证责任加重]: 在上述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情况下,证明“实物证据自销售后其核心技术结构未发生改变”的举证责任,将回归甚至加重于无效宣告请求人一方。无效请求人必须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来排除合理怀疑,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审查]: 法院在采信证人证言时,会严格审查证人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当证人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密切利益关联(如长期接受其服务),其证言的证明力将大打折扣,尤其是在证言内容存在矛盾或不合常理之处时,法院可不予采信。

五、法院判决逻辑深度拆解 (裁判要旨的应用)

针对争议焦点: 证据14能否作为现有技术否定本专利新颖性

  • 相关事实/证据认定:
    • 法院确认了2014年的销售事实。
    • 法院确认了【关键人物曹某某】的双重身份:既是【专利权人】的前员工和涉案产品的销售/维护者,又是【无效请求人】的现任法定代表人。
    • 法院认定【产品使用者/某浴池】的证人(张某甲、张某乙)与【无效请求人】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证明力不足,不予采信。
    • 法院认为,涉案设备已使用七年之久,客观上存在进行更新改造的较大可能性。
  • 关键步骤分析: (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认定)
    1. 确立一般原则: 法院首先阐明“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2. 识别特殊情况: 法院迅速识别出本案的核心特殊性——【无效请求人】的法定代表人【关键人物曹某某】利用其作为【专利权人】前员工的便利,将自己曾负责销售和运维的产品作为无效证据。这构成了严重的利益冲突。
    3. 应用例外规则 (要旨应用): 正是基于上述特殊情况,最高院没有采用“责任转移给制造商”的常规思路,而是适用了 [举证责任分配的例外规则] 。法院认为,【关键人物曹某某】有条件、有动机对设备进行改造,这使得证据14的客观性存疑。
    4. 加重举证责任: 因此,法院将**[重大利害关系下的举证责任加重]**的规则应用于本案,要求【无效请求人】必须承担“证明设备未被改造”的进一步举证责任。
    5. 审查履责情况: 【无效请求人】未能提供除证据14本身和证明力不足的证人证言之外的任何证据来完成这一加重的举证责任。
    6. 得出结论: 最终,法院认定【无效请求人】举证不能,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证据14中的热水机组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 对各方主张的回应:
    • 对【无效请求人】“应由专利权人举证”的主张,法院以存在重大利害关系为由不予支持。
    • 对【专利权人】“证据已被污染”的主张,法院的判决逻辑实质上予以了支持。
  • 对一审判决的评价:
    • 部分纠正: 最高院指出一审判决在“整机编号与部件编号不对应”这一细节上的认定事实依据不足,认为部件生产早于整机出厂是符合常理的。这是一个对事实认定细节的纠正。
    • 结果肯定: 尽管存在上述瑕疵,但最高院高度认可一审判决在核心法律问题(即基于利害关系对证据证明力和举证责任的认定)上的结论。最终评价为“认定事实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 小结:
    最高法院通过精准识别案件中的重大利益冲突,巧妙地运用并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例外情形,守住了证据裁判规则的底线,防止了因程序漏洞可能导致的权利滥用。判决逻辑清晰,层层递进,直击要害。

六、最终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73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的一审判决。

七、案件金额汇总分析

本案为行政诉讼,不涉及侵权赔偿金。

7.1 案件审理支出:

  •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请求人】各负担50元。

八、对专利实务的启示

  1. 对无效请求人:证据的“洁净度”至关重要。
    • 在使用实物作为现有技术证据时,必须高度关注证据的来源和保管历史。如果证据的提供者、保管者或公证组织者与案件有重大利害关系,该证据的证明力将面临巨大挑战。
    • 对于年代久远的实物证据,应尽可能搜集和固定其在申请日前的原始状态的旁证,如当时的产品手册、维修记录、照片等,而不能仅仅依赖于对当前状态的公证。
    • 本案警示,利用前东家的商业秘密或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信息来攻击前东家的专利,可能在证据采信上面临更高的门槛和更严格的司法审查。
  2. 对专利权人:反击无效请求的有力武器——攻击证据链。
    • 当面临使用/销售公开的无效理由时,不应仅限于技术比对,而应深入挖掘证据本身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特别是证据链的完整性。
    • 要积极调查无效请求人与证据之间的关系,一旦发现类似本案的重大利害关系,应作为核心抗辩理由,主张对方负有更高的举证责任。本案判决为这一策略提供了最高院级别的判例支持。
  3. 对双方代理师:超越技术,关注“人”的因素。
    • 专利诉讼不仅是技术和法律的对抗,更是证据的博弈。案件背景中当事人、关键人物之间的历史渊源和利益关系,有时会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胜负手。
    • 代理师在组织证据或质证时,必须具备敏锐的洞察力,识别出这些可能影响法官心证的“非技术”因素,并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

结语

PRIP Research 公众号发布的判决书 推文,介绍上述最高院的判决,仔细读了一下还挺有意思的,顾出此解读。

个人认为其中两点比较重要。

  1. 即使仅仅是维护售后关系,也是一种利益相关。
  2. 推测关键人物离职后继续在维护证据 14 所指向的设备,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有较高的影响。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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